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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存在的两种误解

作者:山西泰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6 08:08:03

众所周知,申请人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一是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注册,即分别向不同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一是在马德里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其依据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山西商标注册。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一般是指在马德里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与国内商标注册和国际商标注册不同,有更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学科资格。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有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如果没有,他们应该在中国有住所;如果没有,他们应该有中国国籍。非马德里工会成员在中国境内有合资企业或者独资企业的,可以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此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自然人仍不能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

2.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经开始了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保护申请人指定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的纯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在中国注册;申请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纯成员国,或者是《马德里协定》和申请国际注册的《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商标可以是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当与国家基本注册或者基本申请内容相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名称相同;申请人的地址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地址相同;(二)与国内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颜色;申报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与国内注册商品或者服务相同,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或者注册商品的范围。如果国内应用程序或注册相同的商标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国际注册申请时,申请国际注册可能会提交;和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报告在该国可能填写申请国际注册的类别。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报的优先权要求。当申请人申请国际注册,如果间隔时间提交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不超过6个月。申请人可以要求优先申请国际注册申请时,但国内的录取通知书的副本应当提供。

5.不可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对不符合第六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联合实施细则之一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6.在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如果您想继续使用该注册,您应该重新注册。更多国际商标注册相关事宜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向商标局咨询和了解!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山西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专利检索的途径有三种纸件检索、软件检索和网上检索。

在计算机还没有普遍应用到信息检索领域之前,在网络化还没有为信息共享实现最大化提供可能之前,专利检索主要的途径是纸件检索和软件检索。

纸件载体是主要的专利文献形式,也是检索的主要对象,纸件检索所查资料一般最不容易出错,最具有证据效力,但其在专利检索过程中效率低,费时费力,容易散失损坏,而且由于印刷发行周期长,最新的资料检索比较困难。

软件检索通常包括缩微胶片式、计算机磁介质及光盘专利文献检索。微缩胶片式专利文献由于所占空间小,存储密度高、保存寿命长、易于复制等优点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成为储藏专利全文的主要手段之一,磁介质主要包括磁带和磁盘,具有存储密度高、体积小、装卸自由、可长期保存等优点,因而被广泛应用。当数字存储技术将光盘带入文献收藏领域后,各种形式的专利数据库光盘应运而生。光盘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介质,被称为未来的专利文献载体。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光盘数据库在专利检索及专利全文的获取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光盘检索虽然较快,但是光盘检索的有限共享性限制了其使用范围,而且更新的速度也有一定的限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专利资源以其无可比拟的数据优势及检索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受到用户的青睐,成为专利检索的主要方式。网上专利检索已逐步发展并成熟起来,现如今网上专利检索将成为最主要且最快捷的检索方式。网上检索,速度快、内容新、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要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有关部门出示相应的证明,或通过法定认可的部门检索后下载并予以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详细来说专利检索主要有几大作用:

1、把握相关领域的技术状况

专利文献是技术资料的宝库。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全世界发明成果的90%以上会出现在专利文献中。通过对相关产业和技术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检索和分析,能够把握相关产业和技术领域的整体状况(包括重点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行业技术创新热点及专利保护特征。

2、了解相关企业的技术活动

专利制度是被广泛认可的保护自主创新的有效方式。大多数企业通常会将自己开发出的技术尽早申请专利以求得以保护,企业的技术路线,技术布局必然会体现在其专利信息中。通过对企业的专利检索出的信息进行分析,便可以了解其技术活动及其战略布局。

3、了解竞争对手动向

互为竞争对手的企业必然处在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通过对该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信息进行分析,不仅可以发现现实的竞争对手,挖掘潜在的竞争对手,还可以通过对竞争对手在不同国家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了解其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市场经营活动,竞争企业间的技术合作、技术许可动向等。

4、了解人才分布

通过对专利文献中的发明人信息进行分析,可容易的找到该领域的技术专家,并可以了解到这些技术专家在技术上的侧重点。

5、预测新产品新技术的市场情况

专利文献记载着目前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同一发明成果出现在专利文献中的时间要比出现在其它媒体上的时间平均早1~2年。通过对专利文献信息进行分析,可以预测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出,以及相关国家的市场分布和规模等。

6、为企业的研发、投资、兼并决策等提供依据

通过对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信息进行分析,可以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可以为企业决策者把握特定技术的开发、投资方向、兼并收购等决策提供依据。

7、为建立企业专利数据库指明方向

通过对相关领域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和发展目标,确定合适的技术领域,确定合适的目标跟踪对象,为建立符合企业特色,又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专利数据库指明方向。

8、为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提供依据

专利信息不仅包含着大量的技术信息,还含有大量法律和经济的信息,仔细分析和科学利用这些信息,可以为企业制定专利战略、企业发展战略乃至市场战略等竞争战略提供依据。

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是产权化的科技成果,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最终目的是要在市场上见分晓有所为,所以知识产权只有市场化产业化才能货币化,进而为社会大众服务。

目前,我国专利运营体系逐渐成型,国家围绕《中国制造2025》十大发展领域设立了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进一步推动“平台机构产业资本”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包括以军民融合、股权投资、质押融资、转移转让、收购托管、交易流转等多项内容的转化形式,搭建从“纸上成果到工厂市场”的平台。

市场供给的目的是激活市场增添活力。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无论是从其产生的动因还是最终的目的,其核心是新技术成果的市场化,同时知识产权持有成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加,促成权利人主客观上加快转化的步伐。

市场供给当然也更需要时效,即越高效的供给才会有更低的时间和消费成本,才能适应消费需求侧的变化,供需结构达到平衡点,市场消费的偏好正当时,避免市场的供给转变成滞后的成本,促成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加速对社会的有效供给量,提升市场的供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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