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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进行近似太原商标注册的判定呢?

作者:山西泰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8 08:06:12

专利挖掘听起来很专业,实际上确实专利挖掘的过程确实是很专业,优秀的专利挖掘不仅可以让代理人快速准确的抓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主要发明点,通过精巧设计达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最优化,从而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专利挖掘的基本操作思想要从以下这些选取切入点和重点。

1、从现有技术对比出发,聚焦差异和贡献进行专利挖掘。大凡专利技术,往往离不开现有技术的支撑,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其根本就在于要求该技术创新现对于现有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进步和技术贡献,可见,在专利挖掘中,一定要立足于现有技术,找出创新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并聚焦此差异,确定技术创新方案对于现有技术的真正贡献。

2、从产业链和技术链的高度指导专利挖掘,专利挖掘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只有从技术创新项目所属产业,所属技术领域进行相对宏观的整体观察,才能明显提升专利挖掘的整体层次,既考虑技术创新点本身,又考虑到技术创新点在产业链,技术链上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真正做到“见树又见林”。

3、从培育完善专利组合的角度进行专利挖掘,专利挖掘并不仅是对散落整体技术解决方案之中、具有实质性技术贡献的孤立技术点的挖掘,更重要的是通过全面充分的挖掘,培育建立起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专利组合。对于其技术创新点,应当区分主次层次,要分清楚那些技术创新点是核心技术,那些技术创新点是基础性技术、哪些技术创新点是外围技术,进而确定每一件专利的作用及其重要性,分清核心专利、基础专利和外围专利,以便在后续的专利维护和管理中制定不同策略进行有效管理,甚至作为重要的专利资产进行管理。

4、在专利挖掘过程中注重专利风险的早起识别,非常重要的好处是,企业可以及早调整技术方案、改变技术方向或者采取替代技术手段,既能减少技术研发的沉没成本,又能节省技术研发的宝贵时间,还能对企业无法规避的专利风险能够及早采取措施,抓住一切可能的机遇窗口适时进行妥善应对。以上是关于专利挖掘的基本操作思想要从以下这些选取切入点和重点分析,做好专利挖掘工作还能帮助申请人尽早识别专利风险,从而有机会尽早调整技术方案或方向,减少技术研发沉没成本的同时,规避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贯标对于企业有很多的好处,能够推动企业的自主创新,增强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也可以让知识产权的管理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在进行知识产权贯标的过程中,很多朋友有一些疑问,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知识产权贯标常见问题有哪些。

1、知识产权贯标需要哪些资料?由于知识产权贯标是和其他的申报项目不同的,它需要的贯标材料是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获得的,是按照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获得的。这些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现阶段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各个部门的制度和记录文件,以及公司部门的机构图等。

2、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贯标后多长时间拿到证书?通常辅导的时间是在三个月到四个月之间,认证的周期在两个月左右,如果企业有特殊的要求的话,可以适当的压缩周期,这个需要各个部门的参与人员的高度配合。

3、知识产权贯标证书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证书的有效期是3年,每年都需要进行监督评审,在有效期满之前的三个月,要向相关的机构申请复审。

4、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的要求很严格吗?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目前的要求不是太严格,只需要满足几点就可以了,比如:建立了规范的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了内部的审核和管理评审,有一名通过了培训考试的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贯标的时候,大家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尽管可以提出来,如果企业比较忙的话,也可以让专门的代理公司帮助办理,这样的话,包含的费用就有贯标咨询服务费用,认证费用和审核人员的差旅费用等。

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在我们进行相应太原商标注册的时候,我们发现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使得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也是在不断的降低,那么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都有哪些?

1、商标盲期查询的数据在中国商标网,但是已经成功但未录入的或者正在进行核准的商标是查询不到的。中国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如果申请的商标与盲期内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会被驳回。

2、商标不合格《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若不小心使用了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也会被驳回。另外一些通用名字、通用品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过于简单的,审查员也会认为该商标缺乏一定的标志性,因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3、商标异议商标注册还有异议的风险。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通过后,会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任何人、任何企业如对该商标的申请存在反对意见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程序的结果也会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

商标近似是指两个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太原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纠纷大多数都是由近似商标引起的。那么,要如何进行近似商标的判定呢?

进行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状、读音、含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争议的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二)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类似。

(一)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

(三)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

在进行商标近似判定时,应当综合采用上述几种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必要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这样才能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解决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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